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 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 ——小威廉·布伦南大法官

社会秩序不能单靠惩处违法来维持,禁锢思想、希望和想象会招致更多危险;恐惧会滋生更多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万全之策,在于保证人们能够自由讨论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 ——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

如果没有关于政府官员和公共事务的讨论,我怀疑这个国家到底能否生活在自由之中。 那些民选的政府官员凭什么因为受到一些批评,就认为名誉受损,还想着对批评者施以惩罚。 ——雨果·布莱克大法官

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

,达至心中至善的最好方式,是不同思想的自由交流。

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就应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也仅有真理,才能保证我们梦想成真。

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

宗教、政治信仰是常常发生尖锐对立的领域:一个人的坚定笃信,可能被他人视为无稽之谈。据我们所知,为了说服别人接受他的观点,有些人会用夸张甚至虚假的陈述,去贬低那些显赫的宗教或政界人物。

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权利,在这个人口众多,日趋多元的社会里,无疑是一剂良药。

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尽管最高法院日臻保守,但在捍卫言论自由问题上,立场却颇为坚决,甚至不借为此违背主流民意。2010 年 1 月 21 日,大法官们在“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宣布企业亦拥有言论自由,解除了对企业以投资拍摄“竞选广告”形式介入政治选举的限制,激起总统、国会的强烈反弹。

2010 年 4 月 20 日,最高法院又在“美国诉斯蒂文斯案”(United States v. Stevens)中,宣布国会一部禁止传播包含虐畜内容的音像、图书制品的法律违宪,得罪了大批动物保护人士。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4 年])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 年])

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康尼克诉迈尔斯案”[1983 年])

此外,抗议者站立的地方,距离葬礼现场有 1000 英尺,抗议者听从警察指令,既未大声喧哗,也无暴力行为,更没有越界之举。

罗伯茨最后总结道,不能仅仅因为抗议者的言论“对死者不敬,或令人憎恶”,就予以限制。他说:“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涕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泣,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

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

保护人民就公共事务开展讨论的自由。这些立场,正是由 1964 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

言论自由不是恶毒污蔑的通行证。的确,教会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表达抗议,但是,法律不能允许他们用伤害公民私人感情的方式表达意愿

就算在一个可以公开、充分讨论公共事务的社会,也不应当让无辜者受到这样的残忍对待。”

凭什么言论自由与公民情感冲突时,一定是前者优先?

散发反战传单,是否危及前线将士安危?(“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1919 年])穿着写有“操他妈的征兵制度”的外套出现在政府办公楼内,算不算扰乱社会治安?(“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71 年])当众焚烧国旗,有没有亵渎人民对国旗的神圣情感?(“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年])

禁止节目嘉宾说粗口,是否侵犯言论自由?(“联邦通讯委员会诉福克斯电视台案”,[2009 年]

更多只是针对英国殖民者的“事前限制”措施,也即出版许可制度。

到 1919 年,霍姆斯大法官已改变立场,认为宪法既严禁“事前限制”,也保障言者不受事后追惩,惟一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是可能带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言论。

勒尼德·汉德法官、哈佛法学院泽卡赖亚·查菲教授等人影响,霍姆斯进一步解放思想,又为“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加上了“迫在眉睫”与“刻不容缓”两个限定,再度拓宽了对言论的保护范围。

从操作角度看,依法禁止某种言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禁止者不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想查禁什么言论,就随意给某种言论贴上禁止“标签”。

衡量一个作品是否“淫秽”,必须根据三个原则:首先,按照当代的社区标准,作品是否通篇都在渲染色情趣味;其次,作品是否会对普通人产生不良影响,而不止是对未成年人而言;第三,作品是否没有任何社会价值。

霍姆斯大法官关于“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的说法,布兰代斯大法官关于“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的名言,皆源自英国哲人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的理论。

霍姆斯大法官关于“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的说法,布兰代斯大法官关于“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的名言,皆源自英国哲人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的理论。弥尔顿认为,世上本无绝对真理,只有让不同意见争执冲突,彼此互补,部分真理才有发展为完全真理的可能。

霍姆斯大法官关于“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的说法,布兰代斯大法官关于“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的名言,皆源自英国哲人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的理论。弥尔顿认为,世上本无绝对真理,只有让不同意见争执冲突,彼此互补,部分真理才有发展为完全真理的可能。密尔提出,一种言论如果有害,就需要更多的言论来校正、稀释、中和,而非厉行禁止,令万马齐喑。

现代媒体的权力、影响日益扩大,许多新闻人太把自己当回事,仿佛自己发布的不是新闻,而是真理,如此一来,媒体的所作所为,反会招致公众反感。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无羁地讨论公共事务,而非只为媒体一家服务。

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

国家安全并非自由堡垒内的唯一价值。安全必须建立在自由体制的价值之上。为了人民的表达自由和知情权等更为重要的价值,政府必须容忍一个不断找茬的新闻界,一个顽固倔强的新闻界,一个无所不在的新闻界。

过去,最高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已确立一系列涉及人民生活方方面面的基本准则

1868 年,美国宪法增补了第十四修正案。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有权保护公民个人免受各州歧视或侵害。

我们必须认识到,那些仇视我们者,并非天生如此,而是被教导仇恨我们。

金博士的话并未消解种族主义者的敌意。他因涉嫌非法煽动抵制公车而被定罪。

真相是回应诽谤指控的最好武器。沙利文的律师竭力证明广告陈述不实。

“州法院成功追责州外媒体”。这就是本案的效果,也是沙利文与帕特森州长的真实目的。

金博士面临的情形就是如此。他进行非暴力抵抗的前提,是假定美国人民都能知悉南方种族主义者的暴行,然而,如果没有媒体的深入揭批报道,多数人仍被蒙在鼓里。

他和其他南方官员之所以指控《纽约时报》诽谤,就是为了阻止报界揭露种族主义真相,以免影响到公众在此议题上的政治态度。

在美国,诽谤言论一直被排除在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被视为“言论自由”的例外。

。其实,这部宪法只是一份框架性文件,目的是为促成彼此独立的北美十三州,能够统一在新联邦政府麾下。

即便如此,会议临召开前,组织者们对能否凑足代表参会,内心仍全无底气。为统一意见,代表们就如何组建中央政府,拟定了共同章程。

所有人内心深处都持有疑虑,也即对绝对权力的畏惧。当年,他们为反抗英王,发起革命,争得独立,自然不希望任何极权政制借助伪装卷土重来。

制宪会议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人民高度自治的共和国。人民有权通过法案,选举领导人,也有权更换执政者。

最后,还是马萨诸塞州的约翰·汉考克想出一个制衡联邦权力的折中之计。他提出,各州在批准宪法的同时,第一届国会必须增补部分宪法条款,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

这些州都要求,国会应通过宪法修正案限制联邦权力。

第一届国会顺应各州呼声,增列了十条宪法修正案,并于 1791 年获得通过,这也就是今天众所周知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内容如下: 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陈情请愿申冤之权利。

“必须强调的是,决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职权与责任。”杰弗逊总统猛烈抨击了马歇尔的判决意见

,如果最高法院越俎代庖,代替其他政府分支确定宪法含义,首席大法官必将使司法分支沦为专制独裁的机构。

最高法院与其他法院,一般通过普通法解释宪法,即根据过去法官裁判的先例,决定每起案件如何判决。

随着先例逐步累计叠加,就会形成一套系统的法律规则,这就是普通法。普通法由法官逐案创制,完全来源于司法实践。

其实,法律的含义,正是在不断回应实践过程中越辩越明

但是,解释宪法毕竟不同于解释其他各类文献。宪法及其修正案的起草者遣词造句极为笼统,好用“言论自由”、“法律的平等保护”这样的大词,但对具体问题却未予说明。

一部巨细靡遗的宪法,显然无法垂范久远,因此,制宪者只能用简略语言,给出权利保护的价值指向:“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1819 年,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就说过,宪法“注定流芳百世,并将不断回应解决人民面临的各种危机”。正是因为许多伟大法官能够准确把握宪法精神,适时解释宪法含义,这部宪法才至今仍被我们作为基本法遵守。

最早倡导出版自由的文献,是弗吉尼亚州 1776 年发布的《权利宣言》,宣言指出:“出版自由是自由的重要屏障之一,只有独裁政府,才会压制这一自由。”(只有宾夕法尼亚州在其《权利宣言》中提到了“言论自由”。)

关于出版自由的传统认识,是指人民有权不经官方许可,出版任何言论。这里的“官方许可”,用法律术语概括,就是对出版的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

如果一个人可能因为批评政府而被事后追究刑责,这样的“自由”肯定不符合今人标准。关于这项自由的另一种理解,含义要更为广泛:既包括出版前不受审查,也包括出版后不受政治打压。关于 1791 年的美国人到底如何理解“出版自由”,曾激起许多争议。

媒体在言论上确实颇为自由。 美国人之所以特别在意对出版物的事前限制,源自英国历史上一项令人印象深刻的制度:出版许可制(the practice of licensing the press)。1538 年,英王亨利八世下令,要求任何出版物付印

媒体在言论上确实颇为自由。 美国人之所以特别在意对出版物的事前限制,源自英国历史上一项令人印象深刻的制度:出版许可制(the practice of licensing the press)。1538 年,英王亨利八世下令,要求任何出版物付印之前,都必须取得皇家审查官的许可。

弥尔顿主张,任何出版物在出版前都不应接受官方审查,但是,一旦出版物冒犯到教会、政府或官员,则应接受处罚。弥尔顿认为:“出版物如果中伤或诽谤他人,执法者可以及时进行行之有效的补救,对之处以刑罚。”也就是说,言词不当一样属于犯罪。这类犯罪即为“煽动诽谤政府罪”(seditious libel)。这是一种普通法罪行,而且定罪标准极为宽松。

事实越是有力,诽谤罪行越是严重,因为一个言之有据的批评,比不实之词更能损害官员威信。

“煽动诽谤政府罪”一词现在听起来仿佛过时。但对 20 世纪的人们来说,仍然并不陌生。许多专制政权用残酷刑罚令自己与异议绝缘。

设置“煽动诽谤政府罪”,是“全世界封闭社会的共同特征,在这样的社会里,批评政府就是诽谤,并构成严重罪行。

设置“煽动诽谤政府罪”,是“全世界封闭社会的共同特征,在这样的社会里,批评政府就是诽谤,并构成严重罪行。如果政府以强力逼迫批评者噤声,政治自由将荡然无存。在我看来,一个社会如果保留煽动诽谤政府罪,这个社会就算不上自由社会”。

首先,那些被迫噤声者,言说的可能是真理。否认这一点,意味着我们假设自己永远正确。其次,就算那些噤声之语存在错谬,但也可能,而且通常是,包含部分真理。任何普遍意见,又或主流观点,却不可能囊括全部真理,只有让各种观点彼此辩驳印证,真理才会越辩越明。第三,就算我们相信眼前的意见都是真理,若不容它接受对立意见的挑战和检验,人们对待这一意见的态度,将如同保留偏见,对它的理性依据将缺少领会与感知。

(美国现行的总统、副总统选举制,由 1804 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二修正案确立。)

亚当斯的支持者多为联邦党人(Federalist),杰弗逊一方自称共和党人(Republicans)或民主共和党人(Demecmtie Republicans),也即现代民主党的前身。

联邦党人倾向于有产阶级,更注重维护社会秩序,渴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外交上与英国保持亲近。共和党平民化色彩较重,成员多为农民或中下阶层人士,对联邦权力心存疑虑。

事实上,报纸只是呼吁人民用选票来更换执政党,而不是煽动颠覆政府。

他说,根据美国宪法,“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拥有绝对主权”,和英国的政治制度有着“本质区别”

杰弗逊认为,民主政府足以经得起社会风险与变革的考验。麦迪逊坚持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有权选择暂时执政者。然而,对“少数派声明”的支持者而言,政府权力至高无上,有权以各种方式自保。这完全是典型的英式论调。

《防治煽动法》最终对美国政制起到重大作用。它令绝大多数美国人意识到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民主社会中的重要性,也即麦迪逊前提的重要性。

我们都是共和党人,我们也都是联邦党人。如果我们当中有任何人试图令联邦解体,或者改变共和政体,就让他们不受任何干扰地畅所欲言吧。容忍错误意见的存在,让不同观点辩驳交锋,正是我们得享安全的基石所在。”

最高法院认为,“契约自由”亦是“自由”之一种,并据此裁定政府限定最高工时或限制使用童工的法律违宪。但是,一旦涉及“权利法案”保障的基本人权,最高法院却倾向于狭义解释。

称保护言论自由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事前限制”,宪法“并不禁止对那些危害社会安全的言论进行事后惩戒”

在美国这个以言论自由为权力最终根源的国家里,人人皆享有批评政府的自由……

在美国这个以言论自由为权力最终根源的国家里,人人皆享有批评政府的自由……钳制这些可能动摇人民意志的言论,无异于镇压所有对立评论和意见……言论只有在直接煽动叛乱、反抗等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如果把合法的政治言论当作调唆煽动,就是驱逐了民主政治的守护神,是最大的不宽容。”

认为只有在言论直接引发违法行为时,才应予以制裁。

根据文森特·伯雷西教授的说法,汉德最大的创举,是将有敌意的批评也列入言论自由范畴,并将之视为民主社会中的“权力最终根源”。

法官仅把言论自由看作个人免受政府控制的诉求之一,这些诉求还必须服从社会利益需要,如今,汉德却把言论自由当作最大的社会利益。

些被政府官员们深恶痛绝的批评意见,反而是赋予政府合法性的权力之源。换言之,言论自由是政府自治的基本条件。

“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拥有绝对主权”,以及人民享有“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

但是,人们所作所为的性质,有时取决于当时的客观环境,即使我们对言论自由施以最周延的保护,也不保护一个在剧院内谎称火警,并引起恐慌的人。”

霍姆斯将在剧场谎称失火与政治言论类比,“明显是不妥当的”。如果某种不受欢迎的观点受到压制,指望陪审团肯定无济于事。而且,如果一种言论是否合法,完全取决于陪审团“对动机、倾向、可能影响的随机臆测”,言论自由只会是“随时可能被收回的礼物”。

“言论自由和不接受接种疫苗的自由没什么不同。”(1905 年,包括霍姆斯在内的多数最高法院大法官,不顾宗教人士的反对,支持了马萨诸塞州一部要求公民必须接种疫苗的强制性立法。)

认为只有“直接煽动”不法行为的言论方可追惩。他提出,“既然案件发生时,正赶上民意沸腾,这种情况下,让陪审团来判定某种言论的‘倾向’,恐怕效果不佳,因此,陪审团的意见在这类案件中是靠不住的。

如果言论仅仅因为有某种“倾向”就被认定有害,言论自由绝对无法成立。他写道:“所有关于言论自由的争议中,最为关键的,是国家是否有权惩治任何具有某种倾向的言论,哪怕这种倾向有多么不明显。在我看来,只有直接煽动违法的言论,才应受到处罚。”他的观点,与汉德法官不谋而合。

我认为,对意见表达的迫害,自有其特定逻辑。如果你对自己的预设前提和个人能力深信不疑,并一心追求一个确定结果,自然会借助法律为所欲为,扫除一切反对意见。

但是,当人们意识到,时间已消磨诸多斗志,他们才会更加相信,达至心中至善的最好方式,是不同思想的自由交流。

,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就应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也仅有真理,才能保证我们梦想成真。

这是一场实验,正如人生就是一场实验。即使并非每天如此,但是,我们每年都会将自己的命运托付给某些建立在不完美理论上的预言。

,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他把约翰·密尔关于反对意见价值的学说,转化为法律原则。

期间压制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措施。此外,他还读完了拉斯基倡导思想“绝对”自由的新著《现代国家的权力》,以及英国 17 世纪自由派哲学家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可以推断,那年夏天,霍姆斯一直在思考言论自由问题。

1916 年,路易斯·布兰代斯被民主党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艾布拉姆斯案”宣判时,他刚满六十三岁。布兰代斯来自肯塔基州一个德裔家庭,是最高法院第一位犹太人大法官。与霍姆斯一样,他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是当届最优秀的学生。

布兰代斯可不是一个宿命论者。他相信,人类可以通过理性思考来提升自我,推动社会进步,而理性的实践取决于思想、表达自由。他同样深信,言论自由对个人实践至关重要。